離婚時對承包地未予分割,離婚后土地一直由前夫耕種,如今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流轉,因此產生的流轉費歸誰所有?
案情回顧
陳老太與王老漢原是夫妻關系,二人婚后以家庭為單位在村里取得了4.21畝承包地。后來陳老太與王老漢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后解除了婚姻關系。由于雙方對如何分配承包地存有爭議,這4.21畝土地的分配便擱置了下來,離婚后一直由王老漢進行耕種。
陳老太離婚后將戶口遷到了鄰村,并在鄰村生活居住,由于當時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已經結束,陳老太并未在新居住地獲得承包地。2016年開始,隨著土地流轉的興起,王老漢便將手頭的4.21畝土地全部轉給了村里,流轉價為每年每畝800元。陳老太得知這個消息后,將王老漢訴至法院,要求王老漢給付2016年至今取得的土地流轉收益八千余元。
劉亞峰律師觀點: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本案中,陳老太和王老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后陳老太雖然將戶口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但其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也未被收回,故陳老太對原承包地仍享有權利。
也就是說,在王老漢將承包地流轉給村委會的情況下,對土地流轉的收益陳老太也應享有一定份額。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涉及到發包方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等問題。同時,分割承包地還涉及到承包地塊的質量、坐落位置等操作性困難,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往往難以分割。但在本案中因土地流轉產生的流轉費是具體、明確的,可以通過金錢給付的方式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即王老漢獲得的土地流轉費應分給陳老太八千余元。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但如果是在雙方婚內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分割,具體分以下三種情況:
(1)若土地屬于農村宅地基,且夫妻雙方均是該村的村民,則由夫妻協商確定屬于哪一方使用,協商不成的,由法院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如夫或妻不是該村的村民,則該農村宅基地屬于村民一方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2)若土地屬于國有建設用地。則不論夫妻雙方的身份,均有權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具體由誰取得由雙方協商確定屬于哪一方使用,協商不成的,由法院結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3)若土地屬于農村承包經營用地,則應當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