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頗具警示意義。有人因借用多名親屬賬戶違反規定從事證券交易違法行為,被證監會頂格處罰50萬元。出借證券賬戶的親屬個人同樣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據悉,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監管部門首次對借用股票賬戶行為實施頂格處罰。此次處罰也明確了即便是親屬也不得出借股票賬戶用于違法行為。
打擊證券違法交易行為,嚴格禁止出借證券賬戶很有必要。證券賬戶是證券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基本單位,證券賬戶的真實、獨立、安全也是證券交易的基本前提,而其中賬戶真實更是前提的前提。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
實踐中各種違法證券交易行為都是通過借用或者控制證券賬戶進行。熱衷于坐莊的資金離不開用多個賬戶操縱股價,有的甚至牽涉數十個乃至上百個交易賬戶來達到資金對倒等目的,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當年,在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中,徐翔正是通過控制139個賬戶進行違法交易。過去在股市火熱期間,民間的各種“場外配資”也多是利用他人證券賬戶開展。此外,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市場“關鍵少數”人士,也經常借助家人或親屬的證券賬戶,來實現間接提前變現的目的,不少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家人或親屬的證券賬戶頻繁出現大額交易,妄圖以此繞過政策規定的約束。
為了進一步防范證券賬戶被利用從事違法交易,新證券法對此作出修改,將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范圍從法人擴展到任何單位和個人。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對于違反規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款。新證券法的實施,大幅提升了違法違規成本,此次監管層對借用股票賬戶行為實施頂格處罰,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監管層從嚴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態度。
不過,也有人認為廣大股民中普遍存在家庭成員間互相代管證券賬戶或者混同操作的情形,如果也將其納入“違規出借證券賬戶”的打擊范圍,是不是過于嚴厲。其實這種擔憂是一種誤讀,這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不具有執法上的可操作性。須知,新證券法將“違反規定”作為前提條件,實際上是授權證券監管機構對出借證券賬戶的具體情形進行區分規定。此次證監會頂格處罰的個人,其操控的諸多賬戶中交易金額多達數億元人民幣,并非普通的散戶投資者。當然,作為個人投資者,還是需要做好自己的賬戶管理,防止被人用于違法行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監管層正在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不斷加強誠信約束懲戒,強化震懾效應,扎牢“零容忍”制度籠子,致力于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奉勸還在妄圖操縱股價獲取非法收益的違法者早日收手,莫把親人也坑了。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