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的發展極大豐富了網民的生活體驗,也為相關從業者提供了展示自我、獲取收益的平臺,但隨之而來的各種行業亂象也與日俱增。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強化資質認證、加強謠言管理、規范賬號運營等13個方面入手,劍指各類網絡亂象,要求網站平臺壓實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以常態化管理制度,推動形成良好網絡輿論生態。
那么,在自媒體運營過程中,都有哪些法律“紅線”不能觸碰?自媒體行業及從業人員應該如何加強自我管理?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為我們帶來關于加強自媒體規范運營的法律指南。
問:自媒體造謠傳謠,將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答:近年來,大量自媒體蹭炒各類社會熱點事件,發布各類來源不明的所謂“內幕消息”,試圖以造謠傳謠的方式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引發了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通知》也針對性地提出,網站平臺應當要求自媒體對其發布轉載的信息真實性負責。自媒體發布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在信息發布頁面展示自媒體賬號名稱,不得以匿名用戶等代替。自媒體發布信息不得無中生有,不得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不得以拼湊剪輯、合成偽造等方式,影響信息真實性。
此外,《通知》還要求,自媒體在發布涉及國內外時事、公共政策、社會事件等相關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準確標注信息來源,發布時在顯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攝圖片、視頻的,需逐一標注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使用技術生成的圖片、視頻的,需明確標注是技術生成。引用舊聞舊事的,必須明確說明當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如果自媒體發布含有虛構情節、劇情演繹的內容,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以顯著方式標記虛構或演繹標簽。鼓勵網站平臺對存在爭議的信息標記爭議標簽,并對相關信息限流。
問:自己不制造謠言,轉發別人的帖子是不是就沒有問題?
答:這一認識是錯誤的。轉發不是免責事由,轉發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主動的“傳播”。《通知》規定,對于轉發謠言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采取取消互動功能、清理粉絲、取消營利權限、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也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于自媒體運營者來說,信息的獲取途徑和信息真實性甄別能力至關重要,大量“反轉”事件表明,自媒體應該保持理性參與,不信謠、不造謠、不傳謠,提高專業素養,同時積極學習與自媒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規范化管理。
問:網絡服務提供者、信息發布者在收到相關投訴通知后不作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答:在名譽侵權領域,人們往往關注自媒體運營者的直接侵權行為,而忽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不作為經常也可能構成侵權。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被侵權人通知后,如未及時采取屏蔽、刪除、斷開鏈接等合理措施,從而使侵權信息的影響范圍進一步擴大時,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的名譽侵權。
另外,信息發布者在一定情形下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的名譽侵權。例如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但在發布信息下面的評論構成侵權時,發布者在收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也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侵權范圍進一步擴大,如果任由侵權信息發展而坐視不理,發布者就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的名譽侵權。
問:自媒體既測評又帶貨的商業模式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答:近年來,隨著網購熱潮逐漸升溫,一大批第三方測評自媒體應運而生。這些從事測評的自媒體內容往往良莠不齊,本該中立客觀的測評內容往往發展為營銷推廣和“帶貨”變現,“以商養測”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此類測評自媒體往往受利益驅動,混淆正當對比和商業詆毀的邊界,在商品測評中對自營帶貨商品的質量、性能、用戶評價作出虛假宣傳,形成誤導社會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個別“第三方測評”賬號根本沒有測評,全靠主觀評價,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上述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徐偉倫實習生徐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