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7月29日訊(通訊員 于維 記者 萬凌云)為了省時省力,很多人在買房時會選擇中介,但也有人看房后跳開中介(俗稱“跳單)直接跟賣方簽約。這樣,中介費可以不付了嗎?7月29日,揚中法院介紹,近日該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買房“跳單”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費8000元。
院方介紹,韓某因購房需要經朋友介紹,委托揚中某房產中介尋找合適的房源,并約定中介費為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房產中介將多份房源信息提供給韓某并陪同韓某實地看房、協商價格,并多次微信溝通買房事宜。但韓某均表示“暫不考慮”,并將中介聯系方式刪除。
此后,房產中介得知韓某己私下以130萬元的價格與其介紹過的一賣家,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并完成過戶登記。房產中介多次找韓某要求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用,韓某不予理會,隨即訴至揚中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中介)與被告(韓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告委托原告幫其尋找合適的房源,并確認按照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支付報酬。期間,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被告接受了原告陪同看房、幫助商談價格等服務。上述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明,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
被告在接受并利用原告提供的服務后,繞開原告直接訂立合同,構成違約,屬于“跳單”行為。揚中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考慮原告提供的交易機會、中介服務的具體內容、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中介提供的案涉房屋售價及最終成交價格差距等合同履行情況,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費8000元。
此后,被告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該院已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就此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對委托人“跳單”是否應當支付報酬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官再次提醒,委托人違背契約精神進行“跳單”看似省錢,實則會增加交易風險,如果涉訴,不僅要向中介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