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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典”

承租的房屋漏水了,誰來承擔修繕義務?本期以案說“典”,通過槐蔭法院王輝法官審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共同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1日,劉某作為出租方,與承租方季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季某承租劉某坐落于某街道的房屋用作商業經營,裝修情況為毛坯,租期五年,租金20萬元/年。合同第五條約定:承租方有權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房屋全面檢查,簽訂合同并接收房屋以后,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使用期間的修繕、維護、保養事宜。2021年7月,因連續多日暴雨,涉案房屋出現漏水情況,季某聯系劉某處理,劉某積極協助季某聯系物業對房屋進行了修繕。2021年10月,維修完工,季某重新開業。后季某與劉某協商一致,解除了涉案合同。

季某認為出租房漏水應由劉某承擔修繕義務,故將劉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承擔其因房屋漏水停業三個月的經營損失共計3萬元。

劉某辯稱,合同約定季某自行負責修繕事宜,且物業積極進行了修繕,自己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應否承擔季某的停業損失?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季某要求劉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但根據其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劉某不存在違約行為,理由如下: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因劉某長期不在濟南居住,故其與季某簽訂的涉案合同中明確約定,季某自行負責房屋使用期間的修繕義務,該約定合法有效,季某應承擔涉案房屋的維修義務。其次,季某自2018年6月1日起即承租涉案房屋,且在毛坯狀態下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至2021年7月漏水時已占有使用兩年之久,足以證明劉某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約定的使用條件,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漏雨情況,按照合同約定應由季某自行維修。再次,根據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季某在要求物業公司維修房屋的過程中,劉某積極提供了協助義務,且涉案房屋在質保期內,開發商對漏雨部位進行了維修,并對受到浸泡的地板和天花板進行了更換。綜上,季某要求劉某賠償其停業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季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關于租賃物應由誰履行維修義務的問題,首先要看當事人雙方對此有無約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維修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應當由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若出租人遲遲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同時,如果因為維修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適當減免租金,但若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則出租人不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本案中,雙方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使用期間的維修責任由承租人承擔,且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符合使用要求,并在承租人尋求物業維修的過程中進行了積極協助,出租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故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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