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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父母掌心里的寶,尤其是獨生子女一代,父母更是寵愛有加。基本上,子女要什么父母都給,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得滿足。父母嘴里也有一句口頭禪:我拼死拼活不都是為了你。誠然父母確實愿意把自己的一切都給孩子,但是這個想法在法律層面也是順理成章的嗎?獨生子女到底能不能100%繼承父母的遺產呢?
根據我國繼承法對繼承順序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這三類人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分先后順序,平等地享有繼承權。所以說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理所應當的繼承父母的遺產。
當然如果父母想把遺產全部都給子女也很簡單,只要提前書寫一份遺囑即可。那么書寫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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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遺囑的主體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的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也就是年滿18周歲的人才可以立遺囑,不滿18周歲或者精神病人就不能立遺囑。
其次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發現遺囑是立遺囑人在被脅迫、欺騙、恐嚇的情況下書寫的,那么這樣的遺囑也無效。比如說,有些子女子父母年老多病的時候威脅父母如果不把遺產給自己就不給其吃飯看病,這些遺囑都不合法。
同時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財產。如果這些財產是立遺囑人的違法所得,自然該遺囑無效。同時這里的合法財產主要是說立人對該財產擁有處分權。如果是立遺囑人處分的是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遺囑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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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是遺囑的形式要合法。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的遺囑和口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較多是在公證機關辦理的。自書遺囑必須要由遺囑人自己書寫,簽名,同時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必須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成,由其中一人書寫,另外一人及遺囑人簽名。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的選擇,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同時在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當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固定下來。
最后就是見證人。我們可以看到立遺囑的時候需要見證人參與,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的。比如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不能擔任見證人的。
因此,綜上所述,需要具備上述五個條件遺囑才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