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000余元的進口咖啡,飲用后不僅口味與平日飲用的咖啡味道差異較大,還出現了惡心、頭暈等不良反應。通過查詢,買家孫某發現其購買咖啡的產品成分內出現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分,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川成都市都江堰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并于日前進行了審理宣判。法院認定,賣家向孫先生出售咖啡的行為系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判處網店退還購物款并支付10倍賠償。

兩千余元網購的咖啡 飲后“惡心、頭暈”
孫某與同事平時喜愛喝咖啡,通過淘寶在某網絡店鋪上購買了5包“馬來西亞草本咖啡”,付款90元。由于部分同事飲用后反映味道不錯,孫某便再次在該網店購買了9盒同款咖啡,付款2160元。
不過此次購買的咖啡到貨后,孫某在飲用時卻發現與平日飲用的咖啡口味存在較大差異,還出現了惡心、頭暈等不良反應。孫某通過查詢查證及與賣家客服詢問得知,其購買咖啡的成分為東革阿里、瓜拉納、瑪咖、咖啡粉。而上述成分中,東革阿里既不屬于新食品原料,也不屬于食藥同源物品,不可以作為食品食用。
同時,該款咖啡產品外盒包裝和內袋包裝均為外國文字,無中文標簽,也未標示食品或藥品批準文號。
孫某認為該款咖啡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東革阿里,且產品中添加的新食品原料瑪咖,未注明食用量與禁忌人群。該網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使違法產品流入市場,此舉嚴重侵害了孫某的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店鋪退款并支付賠償金。
法院判決:賣家“退一賠十”
該案日前在成都都江堰人民法院審理,但過程中賣家并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認為,賣家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同時稱,孫某通過網絡購物形式向網店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涉案商品屬于國外進口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網店銷售的案涉食品屬國外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被告作為經營者負有保證食品來源安全的義務。
但本案中,網店未向法院提供案涉商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證據,食品包裝也未依法標示中文標簽和食品或藥品批準文號,可以認定網店案交易行為系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屬于違約。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最終判決,該網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孫某購物款2160元并支付孫某賠償金21600元。
網購進口食品需要注意啥?這三大問題需要了解
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網絡購物日益發達。法官提醒,大家在享受網購便利的同時,網購進口食品需慎重,以下問題需要大家關注:
一是關注進口食品的標簽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二是進口食品成分中是否含有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名單》,進口食品中的一些成分并未在這份名單中,加之包裝袋上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消費者很難了解其成分。該涉案咖啡中所包含的東革阿里即不在此份名單中。
三是商家是否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超越許可范圍進行食品經營活動。
在網絡購物中,商家是否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其食品經營活動是否在許可范圍內,對于消費者而言很難知曉并取得相關證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同時,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此類特殊食品應當取得相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