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抗擊疫情過程中,多地采取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延遲復工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而隔離期間工資報酬的支付問題也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焦點。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市一中法院的法官。
為了更好地應對這一問題,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相繼出臺了多項文件。例如,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4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相關文件中均針對相關做出了規定。
情景一:小李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需要接受隔離治療而無法返崗工作。同事小錢因和小李在同一辦公室,屬于密切接觸者需要接受醫學觀察,在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期間,公司按規定應該如何支付小李、小張的工資報酬?
答:根據《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在小李接受隔離治療、小張接受醫學觀察期間,公司應按照規定正常支付他們的工資報酬,不得擅自克扣工資。
此外,《解答》對該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解答》第10條規定: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因此,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對于小李和小張的上述工資構成,單位可在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前提下靈活掌握。如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他們因處于隔離未出勤,該部分工資可不予發放。
情景二:小錢是某公司的財務人員,公司的工資發放、經費報銷都需要他經手辦理,為了不耽誤正常運轉,公司安排他居家觀察期間通過網絡遠程辦公。此時,在小錢的工資支付方面又有何特別之處?
答:根據《通知》規定,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應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同時,根據《解答》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靈活辦公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此時,基于小錢的工作性質,其采取網絡遠程辦公的方式保障公司正常財務運轉,因此公司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小錢的工資報酬。
情景三:經過有效治療,小李恢復身體健康,順利治愈出院。醫生要求,出院后仍需要居家隔離觀察一段時間。為了幫助他安心休養,公司未安排小李提供勞動。此時,公司應當如何支付小李的工資?
答:對于此種情景,我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如果公司合理安排小李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則應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當然,如果公司與小李就工資標準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則可以依據協商一致調整后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但調整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既未安排小李使用各類假期,亦未就工資問題和小李協商,則公司應當根據小李未復工時間的長短等綜合情況判斷支付工資報酬的標準。如果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公司應按照小李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公司可以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向小李支付工資待遇,即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小李基本生活費。
情景四: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好轉,復工復產的進程推進,公司的外地員工也陸續返京返崗。根據北京市政府的規定,對于國內低風險地區進京出差、返京人員,不再要求居家隔離14天,但對于境外回京的人員、湖北以及其他省市高中風險地區進京人員仍需要居家或集中隔離。對于部分勞動者返京到崗前需要隔離觀察14天的期間,公司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的14天并不屬于《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該部分勞動者在家上班或者靈活辦公的,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降低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并未安排該部分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則可以參照上述情景三進行處理。
另外,自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之時起,在京勞動者因私出京返京后的隔離期間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從現實角度來看,疫情客觀上給許多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勞動者也面臨待崗、收入減少等風險,法官建議雙方能夠同舟共濟,共克時艱,通過協商解決薪酬調整、輪崗輪休以及其他勞動用工問題。作為用人單位,在迎來有序復工復產之際,應從單位長遠發展著想,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也應當從大局出發考慮問題,妥當理性表達合理訴求,實現勞動關系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袁京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