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有換工作的時候,換工作的期間屬于失業,而我們之前交的社保中是包含失業保險的,所以這個時候可以領取失業金,以保障你的基本生活。但是大部分人對于失業金的領取并不清楚,下面為大家介紹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0,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領了失業金有什么影響,一起來看看吧。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0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二、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
失業保險是保證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的,積極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我國正在大力推行失業保險制度。我國政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按照足額的為職員繳存失業保險。
但不少市民對于失業保險政策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領了失業金有什么影響
1、對退休金的影響
養老金是依據其繳費年限長短、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申領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數據確定的。唯一的影響為如果領失業金,即是處于失業狀態,養老保險肯定已經中斷了,影響養老金繳費年限長短。根據現有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去社保局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這樣就不會影響養老金繳費年限長短。
2、對二次領取的影響
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就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失業人員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可能會少于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即會存在一個剩余期限。如果職工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繳費時間來領取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業人員還有前次失業期間剩余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則可根據本條規定,將再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3、對醫療保險的影響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如大連地區每月的門診醫療補助金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職工在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暫時失業就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盡合理。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所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部分,統籌地區可以對繳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