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小吳問我,說老板就想各種辦法,逼他辭職,不想給經濟補償金。先是找各種茬,后來又通知休假不要來了,但是他拒絕了,還是繼續去上班。現在又把工作的電腦收走(他主要工作是在電腦作設計工作,沒有電腦沒法工作),同時從微信工作群里踢了。他不知要怎么辦,問我是繼續在公司待著上班,還是說可以以此理由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賠償?我給了他一些建議,這個人按照我說的去做后,再去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后面仲裁委作出支持他的裁決,裁決公司支付10個月共計65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我給出的的是什么建議?我們先來看下法條再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對于什么是勞動條件?《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解釋,但是根據眾多司法實踐案例,其實也不難判斷,比如用人單位蠻橫無理拒不向勞動者提供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譬如勞動工具、勞動設備、勞動保護、勞動必備物品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工作,正常提供勞動,
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到了這里,我想大家應該也應該知道,我給小吳的建議是什么了吧,沒錯,我讓他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要如何舉證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這是本期要探討的重點,也是小吳在仲裁中“勝訴”的關鍵。
以下是我給小吳的建議:
1、先回公司繼續上班,不論老板以什么理由“逼迫”你辭職,都不要辭職,然后找機會問公司老板收走電腦的原因,全程錄音,可以錄像最好;
2、記錄上下班考勤情況,若發生保安阻攔無法進公司、無法打卡考勤的情況,及時錄音錄像或者找勞動監察大隊固定證據;
3、上面那些步驟都做完,再郵寄一張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給公司,內容大致是某某公司,你沒收我的辦公設備,導致我無法正常工作,本人現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與你公司的勞動關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請依法為我辦理離職手續,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4、帶著前期固定的證據,一紙仲裁申請書投到仲裁委,如何書寫申請書,具體參見(勞動仲裁員告訴你如何書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打這種官司,關鍵是證據,學會如何固定相關證據成為勝訴的關鍵所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逼走勞動者的方法真的花樣百出,但是小吳的公司沒收辦公設備并不是非常高明的方式,著實有些低劣,并且有一定法律風險。疫情之下,一地雞毛,各個公司經營面臨困難,緊縮銀根,公司可能會以各種理由變相裁員減員,或者降薪,勞動者一方面要有與公司共度時艱的覺悟;另一方面,對于公司不合法不合理的對待,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