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
誰能當孩子的監護人?
李女士家住漢口,她的哥哥有個8歲的孩子小明,不幸的是哥哥和嫂子因車禍雙雙離世,小明成了孤兒,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不在世。
李女士作為孩子的姑姑想申請作為侄子小明的監護人,把孩子留在身邊照顧,卻不知道是否可行。
對于這種情況
民法典有了規定
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與《民法總則》相比,《民法典》首次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其他監護人的順位問題。
同時,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只需要本人愿意,不再要求關系密切。此外,新增了民政部門作為審核部門。
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易倩律師表示:
李女士作為小明的姑姑,有監護能力,也愿意主動照顧小明,依據此規定,李女士在征求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后,可作為小明的監護人,監督、保護小明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
她表示,監護順序的固定有利于盡快穩定監護關系,為了更好地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尊重被監護人意愿,法定順序還可在法定情形下通過法律行為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予以變更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