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旭坤
我國依法保障被繼承人的相關權利,因此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應當優先被尊重。一般情況下,只要被繼承人訂立了遺囑,在發生糾紛后,法院會依據有效遺囑來分配遺產。但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我國特別規定了遺產特留份額制度。
小杰的父親比母親大40多歲,后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小杰的父親共有4套房產,小杰一直跟隨父親生活,母親不需要支付任何撫養費。后來,小杰的父親因病去世。在去世前,小杰的父親留下遺囑,所有遺產都歸小杰同父異母的哥哥繼承,同時他的哥哥每月向小杰支付生活撫養費4000塊錢至其22周歲為止。小杰的母親認為,這份遺囑沒有有效保證小杰的財產權益,因此提起訴訟。小杰的哥哥堅持認為遺囑繼承的效力最強,應當按照父親的遺囑來分配遺產。最后法院根據遺產特留份額的相關規定,判決小杰繼承父親23%的遺產,剩下的77%由小杰的哥哥繼承,此案塵埃落定。
結合本案,給大家介紹一下遺產特留份額制度。
第一,遺囑效力優于法定繼承。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該條規定,被繼承人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的,優先按照協議辦理;如果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上述案例中,小杰的父親訂立了遺囑,那么原則上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第二,遺囑應當作出特留份額規定。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我國法律雖然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但是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這是針對弱勢群體作的特殊規定,屬于強制性內容。
第三,在扣除特留份額以后再進行遺產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之規定,如果遺囑人未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那么應當先扣除特留份額,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至于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在上述案例中,父親去世時小杰僅5歲,顯然不具備勞動能力,又因小杰一直跟隨父親生活,父親去世后他再也沒有生活來源,因此應當屬于特留份額制度中的保護對象。最后,人民法院考慮到小杰的年齡、生活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判決由小杰繼承父親23%的遺產份額,小杰的哥哥繼承77%的遺產份額。
小杰的父親在去世時自認為已經對小杰的生活作出了安排,但他沒有為小杰預留遺產份額,每月4000元的生活費也沒有解決小杰的實際生活需求。好在我國規定了遺產特留份額制度,使得小杰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作者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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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