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國推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5年我國《勞動法》實施,明確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社保。但是對于一種新生的事物,人們普遍接受較慢。同樣對于這種新生的事物,國家也通過各種政策和手段引導大家參保。
比如說國家各地陸續出臺過很多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政策,基本上相當于繳錢就能夠領取養老金。特別是有一些地區為了給失地農民一定的保障,征地以后通過補繳養老保險的方式,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可惜這都是時過境遷的政策了。
2016年,人社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各地不得通過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退休年齡等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地農民就屬于這種情況。不過他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國家也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可以通過事后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天津、深圳、北京、山東等很多地方都在2018年前后終止了有關補繳政策。現在想通過一次性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非常難了。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如果沒有給職工辦理參保手續這樣就是企業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維權的方式予以補繳。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話,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險是可以補繳的。一般需要行政執法部門有效的法律文書,比如說勞動監察的責令改正指令書、社會保險稽核部門的核定書、審計部門的審計文書、勞動仲裁部門的勞動關系確認書等等。當然 需要一起繳納滯納金。如果用人單位倒閉或者破產,無法維權,只能自己承受損失了。

不過,社會保險法也規定,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種情況只能通過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方式自己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然后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這種情況可能比較可惜,別人已經領養老金了,自己還在繳養老保險。
如果實在繳納不起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不過,兩種養老保險合并,只是將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應的基礎養老金可能會受到損失,而且以后不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年年增長,真的有些可惜。

對于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已經參保繳費的職工,他們可以在延長繳費60個月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按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的規定,一次性補齊15年,辦理退休手續。
其實,養老保險還是越早繳越好,畢竟參保繳費時間越早可選擇性越多,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待遇也是越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