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處理個人遺產的重要形式,涉及個人意愿的表達、身后財產的處置、家庭關系的和睦,與每個人、每個家庭息息相關。
父親過世
引發財產之爭
親屬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打印的遺囑無效
這是怎么一回事兒?
案情回顧
李老與張倩系再婚夫妻,兩人育有一子李民,李民又有一獨子李小杰。另李老與前妻育有一子李軍,李軍有一獨子李小凱。

2013年,86歲的李老因腸癌不幸去世后,張倩召集大家商量李老遺產分割的問題。
張倩稱,李老與其曾共同設立遺囑,主要內容是李老與張倩名下兩處房產由李小杰、李小凱分別繼承,兩人名下存款、股票歸兒子李民所有。李軍當即表示驗看遺囑。
遺囑為打印版,李老、張倩在立遺囑人處簽字,也有居委會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與代書人的簽字,時間是2013年4月11日。面對如此一份“毫無問題”的遺囑,李軍稱“我不承認這份遺囑,我要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割父親遺產”。
之后,李民幾次與李軍協商按遺囑辦理繼承事宜,但李軍態度強硬。無奈,李民、李小杰一紙訴狀將繼承人李軍、張倩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被繼承人遺囑進行遺產分割。
庭審交鋒
李民、李小杰訴稱,兩處房產均登記于被繼承人李老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與張倩名下存款、股票等均為共同共有。
被繼承人李老生前與張倩立有代書遺囑表示:兩處財產分別由李小杰、李小凱繼承,股票、存款由李民繼承。請求法院按照被繼承人遺囑分割遺產。
張倩辯稱,李民、李小杰訴稱屬實,同意其訴訟請求。
李軍辯稱,對李民、李小杰所訴家庭成員關系及遺產范圍無異議。但對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
李小凱因其為遺囑的受益人,經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并稱原告訴稱屬實,同意其訴訟請求。
為查明事實,法院通知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趙星、孫財出庭作證。證人趙星稱,其與孫財均為居委會干部。立遺囑當天,張倩至居委會提供了一份手寫遺囑,請求幫忙打印。打印的遺囑由趙星將內容讀給李老聽,并經李老查看后簽名按手印。隨后,趙星、孫財、張倩三人分別簽名按手印,無他人在場。證人孫財所述與趙星基本一致。
對兩證人證言,李民、李小杰、第三人均無異議。張倩稱其提供的手寫遺囑是她所寫,李老簽字的。
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關于遺產范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達成一致意見,且《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為被繼承人李老與妻子張倩的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被繼承人李老設立遺囑是否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本人合法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證人證言與張倩對證人證言的意見中看出,遺囑是按照張倩所書寫遺囑,然后由他人按照打印的,可以排除書寫遺囑及打印遺囑為被繼承人自書的可能。
案件中遺囑內容最初為被告張倩知會見證人,并非立遺囑人親自表述,兩位見證人并未當場知悉被繼承人李老訂立遺囑意思表示的形成及變化過程,遺囑也并非在立遺囑現場由代書人當場制作,而是在立遺囑場所之外形成及修改。
綜上,對于該份代書遺囑,兩位見證人并未當場見證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整個過程,違反了法律有關代書遺囑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由于涉案《遺囑》無效,故被繼承人李老的遺產依法由李民、李軍、張倩三人按法定繼承的原則予以分割。
遺囑引發的糾紛如何處理?
自書遺囑效力從哪幾方面認定?
法官提示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分多種,且成立條件各不相同: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類型。
關于遺囑的成立條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年、月、日,無須見證人在場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口頭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緊急情況立下的,且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見證,危機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遺囑的,則口頭遺囑無效;
三是有關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均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要求由見證人之一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錄音錄像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致民、王媛媛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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