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不少企業又開始了新的離職潮。
很多HR就有這么一個疑問:剛入職沒多久的新人離職,公司是否要開具離職證明?
小編在這里統一回復:
一定要開具證明!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可有些企業卻因為種種理由,就是不給員工開這份證明,實際上這樣做的后果很嚴重!
一旦出現問題,HR免不了又要背鍋!

01 未開離職證明,倒賠5萬!
前幾年,有家公司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16年3月的時候,公司招了個IT總監,并與他簽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個月工資13000元。
但沒過多久,這名總監就因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公司方面在了解完情況后,也同意了與他解除勞動關系,但卻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這名總監一開始也不以為意,辦完離職就離開了公司。
直到后來在面試其他公司時,這些企業都明確表示要出具離職證明才肯錄用,他這才意識到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于是這名總監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為他開具離職證明,并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間因未開具離職證明而產生的損失228800元。
且之后每拖延一個月,增加賠償13000元,不足一個月的,按相應比例賠償。
可仲裁委經過審理后,卻只裁決了公司需開具離職證明,駁回了其他申請事項。
對此結果,這名總監心有不滿,于是就又起訴到了法院,并提交了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因缺少離職證明無法入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根據證據顯示,這名總監因未能提供離職證明而錯失工作機會,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
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失去工作機會,應對其產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應予賠償。
所以最后參照各方面,判決公司向這名總監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注意: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02 實操指南
既然是法定義務,那么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具體應寫些什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1、勞動合同期限
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一般始于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即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該員工的離職之日或者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之日。
3、工作崗位
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的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一般是指員工離職前所擔任的工作職位或職務。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是指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期間的工作年限。
以上四點,特別是工作年限,一定要注意!
有時候員工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所以一定要根據真實情況,如實填寫,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