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父母出資購買住房經婚前財產公證后是否屬于雙方共有財產。目前登記一方名下,但婚后擬共同償還貸款,請問是否需要在婚前做財產公證,如果離婚如何做財產切割?
【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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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根據您咨詢的問題,結合上述法律規定,父母出資購買住房,如果登記一方名下,視為對一方的贈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共同財產。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如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夫妻雙方未達成約定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2、根據您的描述并結合上述規定,如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無書面約定,一方婚前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