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乘客在乘坐快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事后將網約車平臺、快車司機、對方司機及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自損失共計200余萬元。最終,法院判決網約車平臺與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8年3月18日,丁某、楊某、阮某3人通過滴滴打車平臺預約快車出行。乘坐快車時,快車司機應某因違反交通信號燈掉頭行駛,與林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丁某等3人受傷。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林某與應某各負該事故50%的責任,丁某、楊某、阮某均無責任。
2020年5月,丁某等3人陸續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將網約車平臺、快車司機應某、對方車輛司機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各自損失共計200余萬元。對此,網約車平臺答辯稱,平臺沒有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與事故發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網約車平臺與被告應某之間系居間服務合同關系,只是作為乘客與司機的訂約媒介,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認定快車司機應某與網約車平臺形成勞務關系,快車司機應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應當由接受勞務一方的網約車平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與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對于網約車平臺與快車司機的法律關系,應當根據平臺與司機的合作模式綜合認定。快車司機通過網絡注冊、與網約車公司簽訂《??燔嚪蘸献鲄f議》等方式成為出行平臺的注冊司機,并接受平臺的指令為乘客提供運送服務。結合平臺對快車司機的準入資格、車輛標準及解約條件等方面的單方決定權、對服務費用的定價權、對司機接單過程中的訂單詳情、位置信息、駕駛行為等的監督權以及快車司機還必須遵守網約車平臺的各項管理規則等,可見快車司機在此過程中處于從屬、被支配地位。在價款支付問題上,假如乘客未支付車費,平臺在一般情況下會徑行向司機支付費用,這有異于一般中介合同的交易習慣。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即平臺公司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其身份屬于承運人。
(俞為鵬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