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頒布《關于修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并于7月15日起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
這次修訂,包含了對“電子眼“執法、重復罰款、疊加罰款、“首次違法”處罰等多方面的執法改進。還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這是自1996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新處罰法究竟有哪些重要變化?對車主們有什么影響呢?一起來了解下
1、“首次違法”不處罰
壓線、不按規定停車……日常生活中,經常有“稀里糊涂”違法被罰款的現象。而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新規明確:
只有滿足三大要件,才能“首違不罰”: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 出處: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局長表示:屬于可以使用首違不罰情形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進行宣傳(批評)教育,并且提出及時改正的要求。
上圖 | 央視新聞
從2015年深圳首發實施首違免罰政策,近年來杭州,洛陽,溫州各地交警也在陸續實施跟進。
2021年7月1日起,廣東交警也公布了首違免罰政策,上線以來惠及萬千車主。
2、清理設置不合理的電子眼
“電子眼”的作為交通執法的有力工具,在廣泛應用后大大增強了執法效率。然而,也接收到了許多質疑的聲音。
許多車主表示,目前電子眼的管理缺乏規范,且存在不少“暗中執法”的情況。例如同一條高速上限速忽高忽低,部分地方的路段限速標識不明顯,電子眼拍攝位置隱秘等。這類情況常常造成罰單數量龐大,違法行為卻沒有減少。
因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天價罰單”的報道屢見不鮮。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此前發生在廣東佛山一路口的“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事件。這件事被曝光后引發輿論熱議,被網友稱為“印鈔機路口”。
新規明確:
(1)著力解決“電子眼”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比如電子眼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的問題;(2)監控不合要求不能作為處罰證據;(3)利用電子眼手機、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4)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
* 出處: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將對設置不合理的電子眼進行清理,電子監控的“暗中執法”、“不規范執法”也將被消除。有針對性地回應了公眾對“電子眼”執法中部分情況的質疑。
3、“一事不再罰”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的車主王女士也曾因違法停車被交通隊連續罰款兩次。
王女士稱,5月11日自己基于錯誤認知將車停在潘家園路北側,當天下午收到了違停罰單,時間為當日15:04。
繳納罰款后,6月25日王女士卻又收到了第二張違停罰單,與前次處罰同一天、同一地點,只是時間稍微提前為9:40。
王女士隨后將北京朝陽交通支隊勁松隊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對其的第二次行政處罰、退還罰款200元。
而相關部門也表示:“上述案件都是由于兩位民警同時在轄區內執法,才會重復抓拍違章行為。這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和法理,因此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就已明確規定。
但本次修法對“一事不再罰”原則作了進一步完善,針對實踐中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情形。
新規明確:
在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這意味著,目前存在的很多“疊加罰款”的現象將得到緩解,也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更加保障了車主的合法權益。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條明顯變化外,修訂后的新規還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調整了納入聽證的案件范圍,延長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此外,新規也進一步強化了執法監督,規范了執法行為。為了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還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對于行政處罰法的修訂,
車友們怎么看?
你覺得還有哪里需要改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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