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露系美容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李小露與同事趙大童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
2019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李小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為由解除與李小露的勞動合同,并通知了街道工會委員會。
李小露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0日裁決公司支付李小露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26540元,向李小露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小露與公司另一員工發生不正當關系,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李小露訴請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本案中,公司解除了與李小露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提起上訴:本案不適用公序良俗,負責人利用權利霸占我,責任要由公司承擔
李小露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勞動合同法對解除勞動關系有具體的法條規定,對于民事糾紛,如果有具體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的,應當適用具體條款,不能隨意選用原則性一般條款,本案不適用公序良俗的原則規定;
3、一審判決中“診所另一員工”是公司主要負責人于某的女婿趙大童,趙大童利用發放工資的權利霸占我,趙大童是公司負責人之一,其行為應當由公司負責,一審判決責任全部由我承擔不合理。
二審判決:李小露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本案中,李小露與公司另一員工發生不正當關系,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李小露訴請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蘇08民終2920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