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企業改革改制和關閉破產,必然涉及參保員工勞動關系的重新調整與組合。因此,參保員工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不可避免,是正常現象。但是,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也就是以個人養老金帳戶為重要標志的養老保險關系,是客觀存在的既定事實,是受法律法規所嚴格保護的。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關閉破產企業的參保員工,若被其它單位招用,必須在接續好個人養老保險關系的基礎上,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參保員工,繼續履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若未實現再就業的,則應由參保員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繼續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參保員工只要繼續履行了養老保險的法定繳費職責與義務,那么他們將來退休后的養老保險權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政策與法律的切實保障。
至于關閉破產企業員工,在依法依規接續好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后,他們將來到站退休是按靈活就業人員,還是按企業退休工人辦理?這個問題已無關緊要。總之一句話,以什么身份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已沒有任何實際的意義與作用,壓根上不會影響他們退休后依法依規享受既定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總而言之,依法依規參保繳費制度后,參保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應當享受的法定養老待遇給付水平,完全采用與個人參保繳費情況相掛鉤的機制與辦法進行核定。因此,參保人員退休之后能否獲得基本養老金的資格與條件,是看你實際參保繳費基數的高低多少,與你總體的繳費年限長短緊密關聯,而不是以你辦理退休是什么身份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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