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邊我發了一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帖子,該通知書是針對公司存在特定的違法情形下使用的,但現實生活中,因為與單位領導、同事存在矛盾或者因為個人發展等原因想要離職的情況也較為普遍,那么這類情形自己想要離職的情況如何辦理離職呢?
很多小伙伴離職前會寫《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往往面臨領導不批準離職的情況,其實勞動者應該發《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因為如果寫的是申請書,是一種主動協商的意思,公司會主張你系使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不批準你走了就有一定的風險了。當然,申請書也不是一定不可以發,如果有把握公司同意離職申請也是可以的,因為這樣可以不受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限制,沒有把握還是按照37條的規定,提前發下圖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吧??
?如何發出呢?這關系到后續舉證的問題。
1?、可以當面交一份到領導或者人事,最好讓對方簽字簽收;
2?、通過郵政EMS郵寄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領導,保留郵寄底單和送達的物流信息;
3?、同時可以把通知書拍照電子版分別發給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事專員、自己直屬領導的郵箱或者微信內,方便以后截圖作為證據。
PS:為什么同時最好發給法定代表人呢?是為了防止后續公司主張你所發送的對象并非公司員工造成自己舉證的負擔。
如果自己真的急著要走,等不了一個月了那就盡可能早通知,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損失,這種公司還是應當發放工資的,否則勞動者可以勞動仲裁要回工資,如果公司主張扣除了違法解除合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那是需要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這并不是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