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被告人有罪,是檢察院的責任。也就是說,被告人本身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2、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用坐牢。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犯罪時精神正常,還是要坐牢。
3、被家人綁到公安局主動投案,也算自首。
4、刑事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5、一般來說,三年以下是輕罪,三年以上是重罪。
6、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犯下何種罪行都無需坐牢。
7、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在于:前者犯罪主體是單位員工,后者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8、對罪犯的量刑,不僅要考慮造成的后果,還要考慮犯罪行為是否殘忍、社會危害性、犯罪動機、被害人諒解等因素。
9、對于一些民間糾紛導致的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只要犯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那么檢察院不會再行起訴。
10、判刑之前,犯人是關在看守所;判刑之后,犯人是關在監獄。
11、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即使最后沒有為行賄人辦事,也構成受賄罪。
12、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區別是:看行兇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的意圖。
13、拐賣婦女時對婦女進行強奸的,不再定強奸罪,只定拐賣婦女罪,但是要從重處罰,
14、在盜竊時為抗拒抓捕拿兇器傷人的,不再定盜竊罪,而是定搶劫罪。
15、緩刑不需要坐牢,但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如果被撤銷緩刑,還是要重新回到監獄中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