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不同的企業從事不同的工作,不少朋友因為患病(非因工負傷或職業病)而不能勝任工作離職的事情,對于上班族來講時有發生,那么離職有沒有補償呢?希望大家好好看看本篇文章,避免自身或他人發生這種情況時,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1.主動離職,肯定沒有補償。關于醫療期的知識我在上篇文章說了。無論你醫療期滿或不滿,你覺得因病不能勝任工作,主動跟單位提出不干了,那么肯定沒有補償。因為單位沒說辭你,是你主動走人的,于情于理你把單位給炒魷魚了還要啥補償。
2.單位辭你,必須得有補償。這種情況與上面的情況截然相反。你的病治愈與否,仍想繼續上班,如果原崗位不能勝任,調崗也行。但單位決定不再聘用你,把你炒魷魚了。它屬于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3.咋補償。
①病假工資部分。如果你醫療期未滿,那得把醫療期應支付的病假工資、保險(含統籌部分)給你補發了。
②經濟補償部分。經濟補償金發放標準按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月計發基數,每滿一年給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個月,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舉個例子吧,你在單位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2000元,在單位干了3年零4個月,那么你的補償就是2000*3.5=7000元。
知道了這些,是不是覺得知識就是金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