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郭飛律師普法的內容是關于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相關知識點。由于本文所涉及到的知識點專業性比較強,而且普通勞動者一般都沒經歷過,所以可能會讀起來不太容易理解。但是對于經歷過,或者正在經歷一裁終局程序的勞動者和單位而言,相信本文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郭律師也盡量寫得通俗易懂一些,希望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讀完以后都會有所收獲!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終局裁決(一裁終局)?
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其中一項或數項的,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二、勞動仲裁終局裁決以后,當事人不服怎么辦?
如果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用人單位不服終局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內向仲裁庭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三、勞動仲裁終局裁決和普通勞動仲裁裁決(非終局裁決)有何區別?
二者最大的區別是生效時間不同。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普通勞動仲裁裁決(非終局裁決),自收到裁決書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書生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四、用人單位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一般如何審理?
在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案件中,中級人民法院不會對案件的事實進行重新審查,一般會嚴格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規定,法院只針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等進行審查,對實體問題的審查僅限于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否為偽造或對方當事人隱瞞了關鍵性證據等情形。對于事實的認定問題,不屬法院審查范圍。
五、用人單位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注意:法律、法規是指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需要判斷是否屬于該勞動仲裁委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合法,違反回避規定,審理程度不合法、違反有關期間規定等);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是指存在偽造證據、弄虛作假、篡改制造虛假證據等情形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中級人民法院一般在什么情況下會支持用人單位的撤銷申請?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只會在這個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案件中確實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規定情形之一時,才會裁定撤銷仲裁裁決,除此之外都不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因此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被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的比例也是非常低。曾經有人專門做過數據統計,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撤裁率只有2% 到5%左右。
七、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后,下一步還需要重新勞動仲裁嗎?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用人單位的撤銷申請,裁定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時,用人單位并不需要重新走一遍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在收到撤銷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行了。
八、對于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案件,既有勞動者不服向法院起訴,又有用人單位申請中級法院撤銷的,怎么辦?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服終局裁決結果的情況,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向中法申請撤銷裁決,此時并不是在基層法院開一次庭,在中級法院開一次庭,而是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最后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勞動者起訴的那個法院正常開庭審理即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九、勞動仲裁委作出終局裁決后,勞動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也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執行中止
郭律師簡單概況一下,就是當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書下來以后,既有勞動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又有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此時執行法官需要等待撤銷結果,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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