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謝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看到張某經營汽車銷售業務,雙方溝通后謝某至張某處看車,在看車過程中,張某向謝某推薦了一輛二手的奔馳車,并稱車是剛買的,就開了幾百公里,因為原車主急用錢所以以低于新車價一萬元的價格出售,謝某未當場決定。
后張某多次通過微信向謝某保證車輛沒任何問題,如果有問題他愿意承擔責任。謝某經張某勸說,同月至張某處與其公司簽訂購車協議,并與張某個人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合同對車輛品牌、型號、價格進行了明確。合同簽訂后,謝某按約共計支付車款3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是直接轉給張某,部分款項是轉至其公司。
車輛交付后,謝某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發現車輛經常出現屏幕花屏、空調調節不勻、車燈故障等問題。2021年11月,謝某至4s店檢修,且向張某反映該情況,張某仍保證車輛沒有任何問題。2021年12月,車輛又出現制動警報器異常,謝某又去4s檢測,得知該車輛儀表盤內有水垢,且被告知該車輛很可能為泡水車。謝某正式向張某提出退車的要求,張某開始推諉,稱這個事情跟他無關,他是代理其他人賣車的,并拒絕退車退款。無奈之下,謝某委托律師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一賠三并賠償其他的損失。

【律師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起訴對象是公司還是張某個人?
如何讓法官認定該車輛為泡水車
如何證明張某存在欺詐故意?
律師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退一賠三的責任適用僅適用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故本案中必須針對張某公司欺詐及過錯進行收集、補充證據,而不對張某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確定起訴對象后,律師指導謝某通過錄音的方式準備針對性的問題并協助謝某前往張某經營處錄音搜集關于“張某個人承諾實為公司承諾”“公司在出售車輛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等證據,另一方面通過調取4S店的檢修記錄等客觀證據,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最終確定了退一賠三的訴訟方案,即要求退30萬,賠償90萬的訴訟方案。
【法院判決】
案件起訴后,法院經過2次開庭、3次調解,最終認定張某公司欺詐成立,判決退一賠三。即退款加賠償總計120萬且還需支付當事人整個過程的合理損失,包括貸款利息、延保費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家用二手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對二手汽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進行全面核查、檢測,并將核查、檢測的準確結果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二手汽車安全性能良好;自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三千公里內(以先到者為準),二手汽車發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修責任。
經營者未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對二手汽車進行核查、檢測或者隱瞞、謊報核查、檢測結果,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來源:上城區司法局閘弄口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