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落地施行。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6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國內首批深度合成領域的算法發布清單,百度、阿里、騰訊、抖音、快手、美團等互聯網公司的多個生成算法在列。有觀點認為,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審批放松的信號。
受訪專家指出,《規定》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監管對象有重疊是正常現象,企業依規申報也屬常規流程。因此,此次深度合成算法備案發布可能難以被視作對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監管放松。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技術上有其特殊性和顯著性,未來仍需厘清相關概念以防類似誤區出現。
國內首批深度合成算法備案發布
此批公開備案顯示,包括百度、阿里、騰訊、抖音、快手、美團等多個互聯網公司對41個深度合成算法進行了備案,算法角色包括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技術支持者。
據悉,這份備案是《規定》發布后首批履行深度合成算法備案手續的企業清單。
在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丹君看來,備案首先是對及時落實該規定所要求備案義務的企業進行肯定;此外,對于應備案而未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來說,也會起到一定的提醒和引導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備案中出現了百度文心一格等應用的多個生成式算法。
有觀點猜測,這是生成式大模型投放市場審查放松的信號。猜測從何而起?這或許需要回到相關法律法規中尋找原因。
今年1月,《規定》正式施行,為深度合成技術下了明確定義:所謂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網絡信息的技術,包括但不限于篇章生成、文本對話、圖像生成等技術。
4月,國家網信辦發布的《辦法》中則提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容的技術。
可以發現,《規定》中存在對生成式技術的諸多列舉,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可能已經被包含在其中。
合規動作不容忽視
不過,此次深度合成算法備案發布,真的意味著生成大模型的“沖鋒號角”被吹響了嗎?
“不能這么理解。”吳丹君認為,算法備案并非等同于生成式AI產品審批通過。
早在2021年《關于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當中,就把算法備案管理作為監管體系完善的重要一環,此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或提及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備案手續。
“因此,本次備案手續只是目前法律體系下監管的環節之一,并不等同于生成式AI審批,也不意味著備案企業就能據此落地執行該算法的AI產品。”她直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中的生成合成類算法、《規定》中的深度合成技術以及《辦法》中提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對象,目前來看在一些應用場景中是有所重疊競合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欣指出,因此,會出現目前深度合成算法備案中監管對象的競合問題。但此次備案并不意味著監管方向和監管框架的變動。
在她看來,從技術本質出發,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厘清相關概念具有重要意義。大模型具有與其他算法區別的核心技術特性——利用海量的數據,巨量的參數進行訓練,形成具備廣泛場景通用能力和泛化能力的大型自然語言處理模型。“這是生成合成類推薦算法以及深度合成類算法都不具備的。”她表示。
因此,在未來的監管及立法中,應進一步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性和重要性,減少不確定性和模糊地帶的產生。
以歐盟正在制定的《人工智能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為例,《法案》將ChatGPT及類ChatGPT的AIGC技術視作具有通用人工智能潛質的人工智能技術,并對這類人工智能系統以高風險人工智能監管框架予以強監管。
未來,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走過哪些流程后才能繼續提供服務?
具體到此次算法備案中的生成大模型,吳丹君指出,根據今年4月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張欣則補充道,“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以及數據、算法、模型和應用層的一系列合規動作也不可忽視。”她表示。
(作者:馮戀閣 編輯:張銘心,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