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網絡借貸平臺給予的借款福利非常好的時候,在有資金需要的時候,很多人都會直接的找網絡平臺進行借款,但是卻沒有想到借貸后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限,根本還不起所借的款項和利息。從而發生借貸糾紛,下面為大家詳細講解:網絡借貸糾紛該如何處理!
網絡借貸存在哪些風險?
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絡平臺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網絡借貸糾紛處理方法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后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適用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的情形是:投資者獲悉P2P平臺出現提現困難,但尚未跑路、停業或經偵介入;另外還包括雖被經偵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處理的情形。為增加談判的籌碼,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函件邀請平臺協商,以提起對方的重視程度,平衡投資者的弱勢地位。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臺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臺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臺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臺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臺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占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托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絡借貸納入監管范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臺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臺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托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后,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臺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
由于P2P借貸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盡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并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臺最后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臺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臺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系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于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臺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臺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后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