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今后,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電子商務法(草案)》【亮點】微商、直播銷售等也被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民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銷售不僅僅存在淘寶、京東、小紅書等電子商務平臺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銷售層出不窮。《電子商務法(草案)》明確:微商等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受該法約束。
草案: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近日,招商證券發布數據顯示,2019年電商直播總GMV超3000億元,未來有望沖擊萬億元體量。受此影響,羅永浩高調宣布進軍電商直播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幾乎同時,淘寶啟動了史上首個321直播購物節,微信開啟小程序直播公測。另一方面,受疫情影響的線下零售品牌急需線上轉型自救,而近期大紅大紫的直播電商無異是一個絕佳的風口,因此大量零售品牌蜂擁而至。
Legendshop朗尊團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及立法、監管實踐,簡要分析零售品牌開展電商直播的主要法律問題如下:
一、零售品牌開展電商直播的幾條路徑
1.通過第三方直播平臺開展電商直播
實踐中,考慮到流量、資質及IT資源等因素,越來越多的零售品牌通過第三方直播平臺開展電商直播。常見的第三方直播平臺有淘寶/京東、抖音/快手、小紅書/有贊等。零售品牌通過第三方直播平臺開展電商直播的,應當加強直播平臺資質審查,明確與平臺、MCN及主播的法律關系,理清數據及IP權屬,加強內容審查與管理。
2.通過自建官網或App開展電商直播
部分用戶基數較大、IT資源充足、電商運營經驗豐富的零售品牌,也在嘗試通過自建官網或APP等方式開展電商直播。但是,考慮到幾乎很難有零售品牌能夠滿足本文第二部分提及的許可及備案,而且外資零售品牌也不滿足申請該等許可的資本限制條件,因此,該路徑面臨著極高的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的法律風險。
但實踐中,部分品牌通過第三方直播平臺開展電商直播,但在自建官網或APP內通過頁面嵌套、SDK、直播代碼調用等方式“轉播”直播內容的,無需獲得直播相應的許可。
3.通過小程序開展電商直播
近期,微信、抖音等相繼開通小程序直播服務,可快速協助品牌商家搭建直播平臺,并實現訪問、訂閱、引流、互動、交易等銷售閉環。
Legendshop朗尊團隊認為,根據各小程序平臺協議及司法實踐,小程序通過獨立的域名/IP接入,相關的存儲服務器也是由品牌商家自行提供,因此小程序的法律地位更加類似與APP等,應當參照自建網站及APP獲得相應的許可及備案。
事實上,我們查閱微信及抖音等公開的小程序審查規范,其中亦明確規定品牌商家通過自建小程序開展直播服務的,應當遞交AVSP許可等資質證明。
二、電商直播平臺的許可及備案合規
根據最新立法、監管及執法趨勢,結合近期類似項目服務經驗,Legendshop朗尊團隊總結的電商直播平臺應當取得的許可及備案情況如下:



除上述許可外,還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等保備案、ICP備案、公安聯網備案及其他信息披露合規義務。開展跨境電商的,還應當符合跨境電商相關的稅務、海關及產品批準注冊合規要求。
(二)產品及服務相關的許可及備案
此外,電商直播中涉及下列特殊商品和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及備案:藥品經營;食品經營;出版物經營;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血液制品的經營;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煤炭經營;煙草經營;文物經營;民用槍支制造、配售;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食鹽經營;特種設備;其他限制類物品,等等。
三、零售品牌方入駐電商直播平臺的主要合同風險
實踐中,零售品牌入駐直播平臺的,往往會與直播平臺簽署一系列協議,但這些協議通常是由直播平臺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協議中還包含了大量“不時修訂的交易規則及政策”,零售品牌也往往僅僅通過網上點擊的方式確認,甚至部分運營、技術人員在快節奏上線的速度驅動下,“無感”、“無意識”的接受、確認了很多不不平等的協議,未來一旦發生爭議,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