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連續有多位好友咨詢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設計問題,詢問如何設計持股比例更加合理,既不失公司的控制權又能夠平衡其他股東的抵觸情緒。關于公司控制,應該是所有股東開公司時首先碰到的頭等大事。我試著都問了下幾位老板的想法,首先想到的就是三條標準線,即1/3、1/2、2/3。但問起上述三個標準的確切含義,幾位好友又大都是一本糊涂賬,說不出個子丑寅卯。由此,就想著寫一篇小文,嘗試對上述大家耳熟能詳的“三條標準線”做一個簡要介紹,看一看有限責任公司中的“1/3、1/2、2/3”到底有什么講究?
所謂公司控制權的1/3、1/2、2/3,一般含義是指:持有公司1/3以上股權的股東,即對公司相關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以起到制約大股東的效果;持有公司1/2以上股權的股東,即對公司具有了相對控制權,有權決定公司絕大部分事項;而持有公司2/3以上股權的股東,即對公司具有了絕對控制權,有權決定公司全部事項。
事實果真如此簡單嗎?上述說法有法律依據嗎?讓我們翻開《公司法》,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通過認真研讀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發現,《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即有限公司的控制權)方面的規定上和大家的普遍認知之間還是存在些許偏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所謂的“1/3”和“2/3”,其實講的是一回事,只是相對于站在不同位置的股東(大股東、小股東)而言的兩個標準:一個是否決權(1/3)、一個是絕對控股權(2/3)。此處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對于2/3或者1/3而言,法律明文規定采用該標準的情形,僅僅針對“公司重大事項”:即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除該幾項以外,法律并無明文強制性要求,完全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
另外,在理解和運用上述規則時,還有二點需要明確:(1)上述幾項“公司重大事項”的“三分之二”是最低標準,不是唯一標準,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約定高于這個標準(比如3/4),但不能低于這個標準。當公司章程中的約定低于這個標準的時候,一旦發生糾紛,法院還是會按照“三分二”這個法定最低標準來審查相關決定的有效性。(2)上述幾項重大事項的范圍,同樣是最低范圍標準,不是唯一范圍。即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重大事項”范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外進行增加,比如增加規定對外重大投資、對外擔保等事項作為“重大事項”,但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將該范圍予以限縮,約定事項少于該范圍的,仍以該法定范圍為準。
其次,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沒有規定1/2這個標準。即對于除上述“公司重大事項”以外的一般事項,采用什么表決方式及通過比例,其實《公司法》并未作相關規定,而統一授權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在理解和運用中,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1)在決議通過比例上,既可以采用上面講到的1/2比例,也可以低于這個比例,比如規定只要達到50%即可通過表決。(2)在表決權設計上,既可以約定按照工商登記持股比例作為表決權行使比例,也可以按照各股東實繳資金到位情況作為表決權行使比例;既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計算,也可以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計算。
最后,關于否決權中的“一票否決權”。如上所述,“1/3”持股份額,實際上系針對《公司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表決時,針對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大股東而言的小股東的否決權。即只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即可在對有關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中予以否決,以限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為表述方便,這里暫且將其稱之為“一般否決權”,也是大家普遍認識中的“否決權”。此處要討論的“否決權”,是指的賦予個別股東的“一票否決權”,例如創始股東或者引入的投資人。關于“一票否決權”,最廣為大家熟知的案例就是“華為”的任正非。按照華為的股權結構,任正非現僅持有華為1%的股權,但其卻能不喪失對華為的控制權,就是因為華為公司章程規定,任正非對一些特定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針對“一票否決權”,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基于《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這一基本原則。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即使針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幾項法定“公司重大事項”,公司法亦只規定了決議形成最低比例為2/3以上,但卻并未禁止“一票否決權”的存在。
在有限責任公司發展過程中,公司為融資需要,創始股東的股權往往會不斷被稀釋,甚至低于1/3這一“一般否決權”,也有的公司,存在某些股份很少但角色關鍵的“大股東”,也有的公司投資方進入公司后持有股權比例并不大,但卻有把控公司發展方向以保障投資權益保值的需要。此時,“一票否決權”的存在就顯得尤為重要。
通過以上簡要分析可以看出,三個標準線的含義其實并不是那么的“標準”,各股東可依照自己在公司中的實際需要情況,在實際運用中按需求自由組合,靈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