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不少納稅人對此有困惑:
之前與客戶簽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稅率簽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稅率開票了呢?
還有部分納稅人受到客戶方的壓力:客戶要求務必按老稅率開具發票。
稅率調整后,企業到底能不能繼續按16%或10%的稅率開具發票呢?
對此,稅務部門有明確說法:“從4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按老稅率開具發票了:
1.根據合同和具體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
2.納稅義務已發生但尚未開票,那么納稅義務發生當月的增值稅已按“未開票收入”申報納稅。
問:如何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人要判斷自己的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這里將不同類型的銷售行為所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羅列如下,以供參考: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9.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10.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1.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2.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企業遇到按老稅率補開發票的情況,如何申報填寫呢?
答:在補開發票后的申報中,應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一)”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體根據銷售行為所屬類型確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體根據開具發票的類型確定)中,同時在對應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額相同的負數銷售額。

注意:
在補開發票后的申報中,開具發票的稅率為16%或10%,而申報表中已無這兩個稅率,因此需要將銷售額填入13%或9%稅率對應的欄次,填寫時可不采用表格自動計算出的稅額,自行填寫正確的稅額。
來源:上海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