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是我國國營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撥款彌補的部分。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做出相應處理。那么,在企業會計實務中,財務人在彌補企業所得稅的虧損時,如發生無法帶出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問:2019年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為什么帶不過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所得額。因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為確定金額。
企業在進行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若尚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則無法確定。企業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預繳申報前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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