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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春節以來,武漢及全國多地的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捐贈,全力支持抗擊新型肺炎疫情。本文梳理了相關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也呼吁出臺針對本次疫情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01
企業捐贈基本規定
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四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四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如果企業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0或者出現虧損,其符合規定的捐贈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進一步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適用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由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也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公益事業具體包括:(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2)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根據《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四條,除了應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外,公益性社會團體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2)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02
幾個特殊規定
公益性捐贈票據: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不是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法定扣除憑證。
捐贈資產價值的確認:
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九條和《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八條,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1)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公益股權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上述所稱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務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中的規定。可以發現,上述政策一般針對特定的事件,且均設定了明確的截止時間。
03
個人捐贈
根據最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04
相關政策清單
《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