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借款利息支出
易錯點:企業向銀行借款,將支付的利息填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這是錯誤的。
正確填報方式:《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發行永續債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額。
因此,納稅人向銀行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無須填報《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8行“(六)利息支出”。
二、合同違約金支出
易錯點:企業將支付的合同違約金填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全額納稅調增,這是錯誤的。
正確填報方式:根據填報說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列金額。
因此,納稅人支付的合同違約金,只要和生產經營相關,可以稅前扣除,無須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三、無票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易錯點:納稅人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將無票部分也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這是錯誤的。
正確填報方式:根據填報說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
第30行“(十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
納稅人發生的未取得相關發票的業務招待費,按規定全額不得稅前扣除,不應填報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行次,而是應當填寫在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
四、房、車、地、印稅費支出
易錯點:納稅人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會計核算時計入“管理費用”,同時填報在《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20行“(二十)各項稅費”,這是錯誤的。
正確填報方式: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因此,納稅人繳納的房、車、地、印四項稅費,應當在會計核算時計入“稅金及附加”而不是“管理費用”,企業申報時無需填寫《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