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精準享受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布《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公告》),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個體工商戶申請代開貨運發票時,還預征個人所得稅嗎?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需要預征個人所得稅。
為進一步減輕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環節的個稅負擔,規范經營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稅務機關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而是由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