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的“賭”并不是賭博的意思,其英文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也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對投資人的業績承諾協議。
從訂立‘對賭協議’的內容來看,最常見的是設定凈利潤指標、設定上市時間目標、設定回購觸發條件及回購方式;從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
我國對賭協議第一案即“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恒對賭協議案”,該案大致情況為:海富公司在2007年增資2000萬元人民幣取得世恒公司3.85%的股權,約定世恒公司在2008年實際凈利潤如果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另外還對世恒公司在2010年10月20日上市及股權回購作出約定。結果世恒公司在2008年度的凈利潤為僅26858.13元,海富公司提取訴訟。該案一審、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均給出不同認定,最終生效判決認定如下:
一、與目標公司對賭,因投資者與目標公司本身之間的補償條款如果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則該收益會脫離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故應認定無效;
二、與股東對賭,因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推行,使得資本市場異?;钴S,PE(私募股權融資Private Equity)又作為一種重要的股權融資方式,使得大量融資通過對賭協議進入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公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得出現在司法對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態度:
一、與股東對賭的協議效力。投資方與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簽訂的、由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履行對賭義務的對賭協議,不論其內容涉及的是股份回購還是金錢補償,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二、與公司對賭的協議效力。司法裁判經歷了由“原則上無效”到“有條件地支持有效”,僅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無效,法定無效事由則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至此,司法中參與融資對賭的各方在合同效力認定上都提供了有效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