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業是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之一,為了促進軟件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產業的支持力度,出臺多項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當下,注冊一家對于從事軟件開發、技術服務的公司,企業所得稅優化政策有哪些?為了方便企業了解詳情,京津冀投資網將重要內容整理如下,供您參考使用:
一、注冊軟件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自 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 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條件:
1.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 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2.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除符合國家鼓勵的軟件企 業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的企業,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 業)收入(其中相關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實現軟件產品功能直 接相關的咨詢設計、軟件運維、數據服務,下同)不低于 5000 萬元;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 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7%。
(2)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 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 7
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 1 億元;應納稅所得額 不低于 50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 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 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8%。
(3)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 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 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 5 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 250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 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30%;匯算清繳年 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 低于 7%。
3.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 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 滿為止,如也符合本項優惠規定,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 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 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以下簡稱 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 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 的企業,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4.軟件企業按照 45 號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 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 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 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二、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規定取 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 軟件產品開發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并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 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 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 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25%;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 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 的比例不低于 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 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 務(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軟 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 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軟件產品 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 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 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 知識產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三、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 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 2 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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