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運行機制,完善總經理辦公會議事程序,確保經理層有效履行職責,依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為公司經理層議事決策機構,討論和決定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條 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委托一名副總經理召集和主持。
第三條 總經理辦公會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分辦公會和調度會,原則上每月各召開一次,也可合并召開;臨時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
(一)執行董事提議時;
(二)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三)有重要事項必須立即決定時;
(四)有突發性事件發生時。
第四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其他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子公司負責人可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第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題由總經理確定。副總經理、公司其他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子公司提出的需要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由公司辦公室匯總并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確定。
第六條 公司辦公室根據總經理確定的議題做好會議安排,通知有關部門或所屬單位準備會議材料。重大議題的文字材料應提前分送參會人員。
第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的主要議題
(一)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文件、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處理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經理層人員交流重要工作情況,協調工作;
(四)分析研究一個時期的經濟運行情況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五)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匯報,研究制定具體措施;
(六)研究擬訂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七)研究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八)研究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研究擬訂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以及職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研究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
(十一)研究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文件和公司領導的重要講話稿;
(十二)討論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議題時,依據會議材料,先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子公司負責人作情況匯報。總經理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發言的基礎上,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就議題作出決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須經黨委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見或建議后,再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黨委的正式意見建議,總經理不得對職權范圍內但屬于公司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總經理辦公會議所作出的決定,由總經理負責。
第九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由辦公室指派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會次、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列席人員、會議的主要議題、發言要點及議定事項。會議記錄連續編號,并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規定,經會議主持人簽署后印發,并于會后2個工作日內送達所有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和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由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并向總經理報告。
第十二條 議事程序
(一)凡通過個別匯報、協調能解決的一般性事項,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予以處理;
(二)凡涉及幾位副總經理分管的、經相互溝通協調能解決的一般性事項,按協調的意見予以處理;
(三)凡副總經理認為需要報總經理審定的一般性事項,由總經理與分管副總經理研究處理;
(四)凡需列入總經理辦公會議議題的事項,由總經理確定并安排會議討論審定;
(五)如遇臨時性、緊急性重大事項,可臨時通過經理層碰頭會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資金運作程序
(一)凡經黨委會批準預算內的企業往來等開支,由經辦部門提出,財務部門簽署意見,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二)預算外的開支,由經辦部門提出,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進行調整。會議批準后,按預算內開支辦理。預算調整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
(三)大額資金的調度,按公司三重一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一)公司或所屬單位重大投資項目,均由公司法律顧問歸口初審,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按公司章程授權,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二)投資項目均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形成項目可行性報告。其中重大投資項目要成立項目小組,認真組織項目調研論證,詳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時可聘請專家或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或提供咨詢,也可委托咨詢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編制可研報告。
(三)投資項目經相應決策程序批準后,應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和確定項目責任人,同時明確項目監督人,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四)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由項目實施主體形成項目竣工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審計。
第十五條 人事任免程序
(一)須由總經理提名的人選,由總經理按有關規定向公司黨委會提名、前置審查,由黨委會任命;
(二)須由總經理任命的人選,由公司黨委組織考察并由公司黨委會形成決定;根據公司黨委會的決定,有關人員按規定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條 其他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則由公司總經理組織擬定,報公司黨委會批準、解釋和修訂。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