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或者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進一步對必須招標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要求施工400萬元以上的,貨物采購200萬元以上的及服務采購100萬元以上的方才必須進行招標。
由于項目資金性質特殊,且對公共利益影響巨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在各類招標投標活動中受到的監管最為嚴格,其涉及的法律條文自然最為繁復。目前,越來越多的機關和企業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在此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將梳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公開招標的全套流程,并就過程中的部分難點問題進行解答。
首先,大家通過下圖可以了解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公開招標的全流程。當然,僅憑一張流程圖并不能使大家成為招標投標領域的專家,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及實操中的易錯點繁多,了解流程也只是搞清楚招標投標問題的第一步。接下來筆者將通過幾個招投標難點問題的解答,進一步加深大家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認識。
Q: 國有企業項目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1000萬裝修工程,是不是必須招標項目?
A: 該工程項目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因為必須招標的裝修工程需要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相關,單獨的裝修項目并不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
由此可見,資金來源為國有企事業的施工項目,即使超過400萬,也并非一定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慣性思維往往讓我們忽略了“工程”的范圍,導致作出了錯誤的判斷。
那么,還有什么常見的思維定勢導致的誤區呢?
Q: 國有工程總承包單位采購超出200萬元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時,是否必須招標?
A: 如該部分不為暫估價形式,則不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規定,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據此,國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可以看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實際上主要限制的是總承包,而總承包人再進行分包或購買貨物、服務等,則不再受到限制,但該部分如系暫估價形式,則一般需要發包人及總承包人共同作為招標人再次進行招標,這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的需要。
上文提到了招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投標中一樣有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
Q: 國有企業下屬參股公司能否作為投標人公平參與該國有企業組織的招投標工作?
A: 可以參與投標,只要該招投標活動程序規范,公平公正。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本條沒有一概禁止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構成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需要同時滿足“存在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兩個條件。即使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但如果招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程序規范,該“利害關系”并不影響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參加投標。
可以看到,對于法律條文我們不能做機械地解讀,其中蘊含著釋義的空間。不過仍然有一部分問題是規定明確的,那就是時限問題,因此,筆者整理了公開招標的時間表供大家參考。招標投標作為目前較為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優越性逐漸在實踐中得到認可,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備。相應的,這也對招標投標參與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由于復雜的實務問題往往不是掌握基礎知識的招標投標參與人員輕松能夠解決的,為了能夠依法合規地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相關參與人員應當更加熟練掌握招標流程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最后,對于重大的招標投標項目,出于慎重起見,還是建議在招標投標專家或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以規避自身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