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當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充值取得預收資金時,售卡方可以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當售卡方開票時,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選擇“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三)當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如果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二、企業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
(一)企業(購卡方)購買購物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放時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二)企業在購卡時可以取得售卡方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再取得發票。
(三)入帳憑證包括不征稅發票、收款憑證、小票、發放單據等。不能單獨憑購卡時的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四)購物卡發放給公司員工作為職工福利費時,應并入該員工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贈送客戶用于招待應酬等情況時,屬于業務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三、購買方賬務處理參考
(一)企業購買購物卡,取得“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增值稅普通發票。
借:預付賬款-購物卡
貸:銀行存款
(二)發放給公司員工作為福利,取得發放單據。
借:應付職工薪酬-員工福利費
貸:預付賬款-購物卡
(三)贈送給客戶作為業務招待費。
借:管理費用
貸:預付賬款-購物卡
(四)使用購物卡實際購買辦公用品等,取得購物小票。
借:管理費用
貸:預付賬款-購物卡
來源:中稅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