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從組織形式上,可分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約型私募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私募基金都是以對外投資為目的,投資者成為股東或合伙人,資產由管理人管理的一種私募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是指,投資人與管理人、托管人簽署的基金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由基金合同進行約定,資產由管理人管理并交由托管人托管的一種私募基金組織形式。
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投資人通過基金合同授權管理人代為行使基金財產的使用權、處分權,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收益,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約定享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屬于典型的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有什么優勢?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一
募集范圍廣泛根據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范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圍更廣泛,募集難度也大大降低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二
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契約法律關系無需注冊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占用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三
決策效率高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托財產委托給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托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四
免于雙重征稅由于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即可。
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五
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托契約可以自由地作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間沒有相互以制約的關系,某些委托人做出變動并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
契約型私募基金優勢六
資金安全性高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資金安全性,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
受托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契約文件的約定,否則托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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