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展過程中,種種原因會導致股權轉讓和收購,而在股權轉讓收購過程中,由于老板和投資人認識錯誤,常常關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風險,往往忽視蘊含其中的財稅陷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納稅義務無法避免,恰恰是財稅陷阱成為決定股權轉讓和收購的關鍵性要素。那股權轉讓過程中具體會遇到哪些財稅陷阱呢?
1、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在實踐中總是存在一種現象:轉讓方和受讓方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通過當地的稅務部門,而直接通過社會關系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合同也是無效的,有受到稅務部門的稽查和處罰的風險。
2、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取得股權時的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股東或者個人股東轉讓股權并完成工商變更,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繳稅
4、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5、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6、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7、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8、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屬于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9、以非貨幣出資形成的股權轉讓時涉及二次納稅義務。
股權轉讓還涉及到很多財稅陷阱,總之,公司股權收購事關重大,作為雙方決策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說的股權轉讓的風險,提早做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