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投資理念,社會責任投資強調在追求財務回報的同時,兼顧投資的社會與環境效益。不過,盡管該理念已日漸成為踐行可持續發展和探索綠色復蘇實現路徑的共識,但在實際落地層面依然面臨諸多挑戰。特別是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不僅要在自身的直接業務運營層面關注環境和社會效益,更要關注投融資項目的相關情況。
近年來,包括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投資在內的社會責任投資已引起越來越多主體的高度重視,成為全球趨勢。特別是一些大企業、上市公司,ESG報告漸漸成為標配。
這也是“雙碳”目標提出后行業的一個重要趨勢性變化: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企業ESG風險,評級也成為衡量企業ESG表現的重要參考。
作為一種投資理念,社會責任投資強調在追求財務回報的同時,兼顧投資的社會與環境效益。不過,盡管該理念已日漸成為踐行可持續發展和探索綠色復蘇實現路徑的共識,但在實際落地層面依然面臨諸多挑戰。特別是對于金融機構而言,不僅要在自身的直接業務運營層面關注環境和社會效益,更要關注投融資項目的相關情況。
“這極具挑戰性。”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黃世忠在2023中國社會責任投資高峰論壇(IFCII,以下簡稱“2023IFCII”)上表示,以碳排放為例,根據CDP全球環境信息研究中心的研究報告,通常融資排放會比金融機構直接的排放高700倍。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如何獲取融資排放的真實數據,并驗證質量,都是挑戰。
環境信息披露基礎體系有待完善
黃世忠提到的挑戰,歸根到底是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挑戰,即真實性核查難、數據可比性差。
目前,在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方面,從收集到核算體系,再到氣候適應性分析與評估、對財務情況的影響評估等都缺乏成熟的體系。“財務數據有一個非常成熟的底層數據系統,但是像中石油、中石化等企業,在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收集方面都沒有建立底層數據系統。”黃世忠表示,而在碳核算等具體領域,國際標準和我國標準也存在明顯差異。
這些標準體系并非短期就能建立的。具體到企業應用層面,更是挑戰重重。不僅專職人員要具備相關知識,根據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要求,董事會管理層、業務部門也要了解并積極管理氣候相關風險。
“對中小企業而言,困難就更多了。”黃世忠說,中小企業作為個體,排放量確實不大,但是作為整體,排放量非常大。“根據清華大學2018年的一個研究報告,中國中小微企業的碳排放占到企業排放總量的53%以上,如果不讓中小微企業節能減排,實現‘雙碳’目標會面臨障礙,但他們自己的能力有限。”他表示。
ESG評級可比性不足
相比環境信息披露,ESG評級的標準化建設面臨著更大困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原理事張為國談到,在實踐中,大多數投資者很難去看動輒100多頁的投資報告,更難對其中披露的環境信息一一核實,他們主要參考的是ESG評級。但一個尷尬的現實是,評級結果往往標準各異。放眼全球,不同機構對于同一家企業的評級往往不同,類似的例子比比皆是。
中證指數ESG部負責人趙永剛認為,信息披露是一種規范,而評價代表了價值觀和機構背景。ESG作為一種非財務信息,它的界定和度量還未形成全球統一的標準,這導致了評級機構結果的差異。具體來看,評價范圍不同、核心議題的差異都會造成結果不同。
中國工商銀行原董事長姜建清也提到了ESG評級標準不一致背后的諸多因素。他表示,由于國情不同,對某一相同指標我國使用的權重與國外不完全相同。例如,目前我國對化石能源不是一味排斥,煤炭、石油的節約使用、高效使用都屬于綠色項目,而西方國家對這些基本是完全排斥的。此外,在社會責任方面,國內關注鄉村振興、中小企業等指標,國外則重點關注社會影響等指標。在具體的信息披露和數據基礎方面也存在差異。例如,國內企業往往只披露年度數據,且以定性描述為主、定量描述為輔,呈現非結構化的特點,在范圍和精細化方面提升空間很大。
但是,客觀來看,ESG標準在不同地區是否需要一致?對此,趙永剛分析認為,價值觀、法律法規、發展階段、本土特色以及機構對基礎數據處理精細化的差異,都會造成評級結果之差,需要辯證看待。“例如,我國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要占三分之一以上,而部分國際機構則要求低于二分之一就要扣分;此外,在股權集中度指標考量下,我國很多央企、國企在國際標準體系下的評價都會‘吃虧’,這也是國情不同造成的,而且從實際治理效率層面本身也具有爭議性。”他解釋道。
投資者視角下的ESG投資本土化實踐
面對諸多挑戰,金融機構積極踐行ESG投資,并進行本土化探索。
上海農商銀行行長顧建忠用非常樸素的話語講出了他心目中金融機構的主要實踐:讓普惠金融的陽光能夠灑向市場每一個角落,覆蓋到每一個應該被照顧到、溫暖到的市場主體。他舉例介紹說,在疫情防控期間,面對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該行把如何多給市場主體一些機遇放在考量范圍內。在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投資時,“就業”被視為重要的指標。他解釋說,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越大,就越能在有限的資源競爭中獲得更大支持。
姜建清則認為,推動ESG的中國實踐,首先是一個理念問題。在金融實踐中,往往遇到的問題是利潤和社會責任怎么平衡。“我認為,金融系統的目標是創造財富,但當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價值之間產生沖突的時候,可以犧牲一點短期利益,以獲得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因為這樣的企業往往能夠更好管理目前和未來經濟、社會、環境風險,最終創造長遠的競爭優勢。”他表示。
圍繞前述標準問題,姜建清認為,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越來越多投資者將企業的非財務指標納入投資決策,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具體到國內,則要建立一套本土化的評估體系。他強調,要特別研究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有特色的、客觀的、可量化的ESG指標體系和評估辦法,不能一味照搬國際制度,也不能脫離國際發展趨勢。他列出了幾個重點,包括推動企業建立ESG信息披露的制度和標準,明確定義范圍,構建數據收集和統計框架,引導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發布相關環境、社會責任和治理報告或者單獨報告,以展示企業在ESG方面的表現等。
具體到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投資實踐,姜建清表示,一方面,金融機構自身的排放強度相對比較小,自身應該盡早實現碳中和,并在ESG領域起到帶頭作用;另一方面,依托綠色信貸等融資手段,金融機構應將ESG方面的要求納入其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并將這個范圍擴大,對潛在的融資方及其主要的承包商、供應商形成示范效應。此外,在碳交易方面,金融機構也可以提供一些基礎服務,通過為跨區域的碳交易提供征信服務、利用做市商優勢等幫助企業降低成本;還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發揮好做市商的作用,降低企業的成本。
此外,多位業內專家的一個共識是,ESG投資歸根到底還是投資,要考慮商業可持續性,遵循市場邏輯。上海財經大學校長劉元春表示,要探索一種機制,在未來的收益和公共收益中間形成一種通道,彌補私人成本,盡力實現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平衡。
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聯席董事長兼CEO、陸金所控股有限公司聯席首席執行官計葵生則建議,相關機構不要急于宣傳某些ESG領域的成績,而要識別ESG管理過程中的機遇,把ESG發展貫穿到企業發展的目標中,滲透在對公司管理層的績效考核中,扎實推進ESG發展。(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