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近日,廣東省擬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給出了明確答案。條例擬允許老師對學生部分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同時,條例還強調,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以此區分“罰站罰跑”與體罰之間的界限,并對于超過罰站、罰跑烈度的處罰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教育懲戒權實施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教師懲戒權這一問題,并要求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其現實執行。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也多次明確表示,將對《教師法》等法律進行修訂,以保障教師懲戒權,改變教師不敢管現象。可見保障教師懲戒權,讓教師敢管孩子的現實迫切性。
教師懲戒權實施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莫過于細則不明確,由此導致教師不知道邊界在哪里,引發家校糾紛。廣東明確規定允許采用站立、慢跑等行為對孩子進行懲戒,走在了全國立法的前面,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對于罰站、罰跑行為的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部分觀點認為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發展,不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還會適得其反。但筆者認為,如果與孩子的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罰站與慢跑可以作為一種教育懲戒措施。對于一些“熊孩子”來說,口頭批評難以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改正不良行為習慣。
當然,罰站罰跑在實踐過程中也有可能滑向體罰或者變向體罰,這就需要明確懲罰措施的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程序,以約束教師的行為。
比如,可以規定在教室內罰站,而不是在操場或走廊,也不宜將罰站的影像傳到家長群等公開傳播,因為這有損學生的人格尊嚴,可能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一些懲戒行為之所以引發家長不滿,導致家校糾紛,正是因為個別教師的做法簡單粗暴,沒有照顧到學生尊嚴,甚至采用侮辱性的話語或行為。
再如,懲罰措施要考慮特定學生的具體情況,如果學生身體條件不適合跑步卻罰學生跑步,那也違背了教育懲戒的本意。
賦予教師懲戒權固然重要,但實施好,讓教師真正敢管、善管,關鍵在于明確好細則,并在規范的軌道上進行。對于家長而言,只要是出于教育引導的目的,又不會對孩子身心造成傷害,也應該給予教師理解和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