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了。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決定》顯示:今后微信微博記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此次《決定》最受網民關注的一項改動是補充、完善電子數據范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對此, 網友們熱議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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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哪些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2、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3、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來源:光明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