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車輛過戶登記不能在出資人沒有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情況下僅以其出資購買車輛就將車輛過戶至其名下。
基本案情
2010年,王先生出資購買涉案車輛,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后于2010年7月21日,王先生將該車轉移登記至齊先生名下,但實際涉案車輛仍由王先生實際占有使用。庭審中,齊先生認可涉案車輛由王先生出資購買,但為了避免王先生繼續使用車輛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且由于北京實行搖號政策致使其無法行使自己權利,遂起訴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要求王先生立刻返還訴爭車輛,并愿意支付相應的車輛折價款。另查明,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布《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在京購車必須具有購車資格。至判決作出前,齊先生具有購車資格,王先生不具有購車資格。
法院審理
本案涉訴標的物為機動車,根據物權法和現行北京機動車限購政策的相關規定,在京內車輛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本案中涉訴車輛登記轉移發生在北京市出臺限購政策之前,且為雙方當事人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經雙方確認涉訴車輛為王先生出資購買,但經王先生自認截至2013年5月7日其未取得小客車配置指標,也未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轉移車輛登記,車輛過戶登記不能在出資人沒有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情況下僅以其出資購買車輛就將車輛過戶至其名下。因此,對于原告齊先生要求將車牌號為京P*****車輛歸其所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萬國華出資購買車輛一節,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在本案中處理,故就車輛款補償問題其可與原告協商解決或另案處理。
借名買車應當如何處理?
從行政法角度看,購車指標是一種行政許可,是行政相對人購買車輛的必備法律資格。如果不具有購車指標,實際出資人能否取得機動車所有權呢?對此,存在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機動車所有權的取得在物權法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在當事人能夠證明其實際出資且占有使用的情況下,車輛的實質所有權應歸其所有。購車指標并不是所有權的本身,不具有所有權性質,不能因不具備購車指標就剝奪其因買賣而取得的所有權。否定說認為,車輛實際所有人不能由于出資而當然取得所有權,否則就很容易規避限購政策。購車過程中,當所有權的取得需要以具備某種資格為前提時,不具備相應資格就無法取得所有權。
針對本案,法院采納了否定說的觀點。車輛所有權可以通過買賣方式取得,但如果行政規章設定了取得物權的相應資格條件,實際購車人又不具備相應資格時,無法取得車輛所有權。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者更新指標、3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變相規避限購政策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