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該意見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指導意見,統一司法裁判。
此次發布的意見共19條,明確了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與授權委托手續、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域外公文書證無法辦理公證或者相關證明手續的質證、申請延期提出答辯狀與提起上訴、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時效的中止等問題。
受疫情影響,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適用不可抗力及其類似規則。此次意見明確,適用我國法律的,關于不可抗力規則的具體適用,按照此前指導意見執行。對適用域外法律的,應當準確理解該域外法中與不可抗力規則類似的成文法規定或者判例法的內容,正確適用,特別指出“不能以我國法律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當然理解域外法的類似規定”。同時,意見還明確了國際條約的適用方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
此外,意見明確,在審理與疫情相關的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積極開辟訴訟綠色通道,優化跨域訴訟服務,健全在線訴訟服務規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與疫情相關的商事海事糾紛等案件,可以參照執行。(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