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成都吳彥祖,馬上七夕了,我在網上認識了一個女朋友廣州迪麗熱巴,給我說打算七夕和我領證,讓我把身份證寄給她。我一聽開心極了,就趕緊在我的親友群秀了一把。
結果,我的律師朋友給我打電話,讓我謹防被騙,小心背上巨額貸款。

我都蒙了,我不就是把身份證給我“女朋友”么?咋還會“被”貸款呢?
我的律師朋友人狠話不多,讓我自己搜“廣西陳云峰”。
搜完,我的挖掘機和我都沉默了。
一、案例詳情
廣西陳云峰(化名)和她妻子本來今年準備買房的計劃,結果征信沒過,今年3月份陳云峰被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竟是因為他2013年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替人擔保,借了一筆5年期490萬元的貸款,如今已逾期近兩年,今年1月信用社起訴時,光是利息已高達267萬元。

可陳云峰卻表示,借款人是他的堂哥陳某,而另一名保證人則是陳某的妻子黃某超,兩家人已經多年沒有聯系。
“我打電話給陳某,他們家人說夫妻倆都因為詐騙被公安局拘留了,聯系不上。”
為了擺脫這筆借貸,陳云峰要求銀行提供借款時的監控錄像,以此證明自己當時并未在現場。
他說,得到的回復是,因2013年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還沒有安裝監控,無法提供視頻證據。
陳云峰稱,他又提出對《保證擔保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中的簽名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但被要求自行鑒定。
7月28日,廣西正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稱,經鑒定,《保證擔保合同》及《借款保證承諾書》中“陳云峰”的簽名字跡與樣本簽名字跡不是同一個人的字跡。兩份文件中指紋也均不是陳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陳云峰稱,在該案5月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前,他見到了堂哥陳某。
“他說,當時是他拿著我的身份證復印件去辦理的借款保證,替我簽的字和按指紋,讓我不要擔心,和我沒關系。但怎么可能和我沒關系呢?”
連帶責任保證確實有關系!!!
【律師解讀】《擔保法》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7條關于“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明確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除非特定情形: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擔保法》第18條、《民法典》第688條則對“連帶保證責任”做了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說人話】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責任相對較輕,原則上借款的人窮其所有仍舊還不了錢的,一般保證人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則處在基本和債權人本人同等的還款序列,責任相對較重。
比如廣西陳云峰,如果被認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則農信社有權請求陳云峰支付本金490萬和利息297萬。
【特別提醒】根據《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一般保證”。
這案子,廣西陳云峰完全就不知情,也不是他自己簽字。
這錢怎么能找到他頭上呢?
我去律師朋友那里打聽了到底該是誰來擔責任。
二、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盡調失職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4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五) 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本案中,2013年堂哥陳某貸款時,陳云峰只是他工廠里的一名“打工仔”,名下無房也無車,月工資不足3000元,根本不具備擔保能力。
如果存在權力尋租等情形,還可能成立違法發放貸款罪。
【參考案例】
沅陵縣人民法院(2019)湘1222刑初95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雷發好在李吉紅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以農戶聯保或商戶聯保方式和王安平以虛構各種項目方式,騙取銀行貸款集中歸個人使用不符合規定情況下,特別是明知李吉紅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以農戶聯保方式騙取貸款集中歸李吉紅使用不符合規定,不嚴格履行審查及監管職責。
在違法發放貸款過程中,被告人金苗、被告人雷發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分別按照其全部犯罪處罰。”
三、陳某及其妻子——自行償還貸款、利息,根據情形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
這陳某可不是第一個騙親戚的人,早有前車之鑒。

【騙取貸款罪】
沅陵縣人民法院(2019)湘1222刑初9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單位新悅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確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應予懲處。”
【合同詐騙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刑終字874號刑事裁定書。
吳某炯將身份證借給老板,虛掛法人,曹某強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朋友去開銀行賬戶,結果公司后面實施了刑事犯罪。
“行為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雖然出借人最終并未承擔相應責任,但配合調查取證等其實也十分耗時耗力。
四、廣西陳云峰——如果簽字確系其堂哥偽造,無責
【重點參考】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019)蘇0312民再2號民事判決書。
老農潘夫全被冒名擔保貸款五百萬,出借身份證,結果公司拿去辦理貸款、偽造相應簽字。
同樣也查不到銀行監控,一審法院判令老農承擔貸款及利息近500萬元。
幾經反復,法院最終撤銷了讓其擔責的(2015)銅商初字第00333號民事判決。
耗時三年。
“2014年萊商銀行XZTS保字第2014090402號《保證合同》中《自然人連帶責任保證書》及沃爾森公司2014年8月17日股東會決議上潘夫全的簽字、捺印均非其本人所為。
【本案亮點】
公司在貸款時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貸款材料并提供虛假的擔保文書,其行為涉嫌犯罪,因此原審原告萊商銀行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其起訴應予駁回。
看到這里,我成都吳彥祖不寒而栗,我身份證丟過、我爸媽身份證好像借給親戚去銀行辦過事,會不會也被拿去注冊了公司或者提供了擔保,搞不好征信都拉黑了。
我的律師朋友說,可以去“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輸入自己的名字查詢自己是否被注冊了公司、個體戶;可以拿身份證去銀行查詢自己的征信。
及早發現、及早報案,避免影響個人信用。身份證件,切勿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