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嬌穎)住建部官網今日(9月7日)發布通知,就《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續租時再次收取傭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住房租賃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在住房租賃經紀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住房地址、面積、租金和圖片等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在經營場所、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等費用。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強制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若有上述行為,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同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違者將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