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電梯間廣告收入歸誰所有?】如今,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在小區電梯間內投放廣告。一方面,電梯廣告的費用較為便宜,另一方面,小區居民每日多次乘坐電梯,廣告宣傳效果較為明顯。但是,很多小區居民并不清楚這筆廣告收入該歸誰所有。隨著電梯廣告的普及,出現了不少物業公司占有廣告收益、業主委員會起訴要求返還的案件。 西北工業大學教授王延川:電梯作為公用設施屬于小區共有部分,全體業主對此擁有共有權。租賃電梯所得廣告費屬于共有部分的收益,該收益理應歸于共有權人,即全體業主。民法中,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是指共有權人享有份額的共有,如二人各出一半資金購買某物,后者是指基于某種原因而產生的對共有物不分份額的共有,業主對小區電梯即屬于共同共有,業主不得要求對此進行分割。基于電梯租賃產生的收益,業主享有共同共有權,要實現該權利應經過分配程序,即業主大會的決議。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進行分配。分割的標準是按照全體業主事先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每個業主單元房面積在整個專有部分中所占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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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