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令剛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近十多年來,房地產稅因事關財稅體制重大改革、牽扯千家萬戶切身利益以及對房地產市場影響深遠而備受各界關注。
5月11日,財政部等四部門在京主持召開了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參會部門規格高”“試點工作座談會”“聽取部分城市和專家意見”等關鍵詞,使這條消息吸引眾多關注。“內容越少信息量越大”“房價大殺器”“炒房客抓緊拋售”等表述充斥自媒體。
然而,仔細研讀上述座談會內容并結合當前房地產市場運行態勢及相關立法安排,這次座談會是中央一以貫之的“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的正常安排,對于網絡上部分不當解讀甚至販賣焦慮的做法需要正本清源、善加引導。
此前,財政部部長劉昆5月6日在《經濟日報》撰文《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現代財稅體制》,強調要健全直接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培育地方稅源,結合立法統籌推進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并穩步下劃地方。
4月7日,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要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健全以所得稅、財產稅為主體的直接稅體系,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早年間,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也曾表態,要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使房地產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
房地產稅是事關房地產經濟運動全過程全環節的綜合性概念,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規范央地關系、調節居民財富分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具有多重重要功能,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其推進必須堅持穩中求進的總基調和漸進實施的基本路徑。
事實上,近兩年政府工作報告并未提及房地產稅,今年立法工作計劃也未納入房地產稅。歷經多年試點、討論和醞釀,房地產稅仍未取得更實質性進展,可見這項改革之艱巨與復雜。
實操層面,房地產稅開征面臨一系列難題,比如確保真實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健全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體系、征收對象與優惠對象的準確界定、稅基稅率及與土地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的整合、重復征稅問題等等。而且,我國不同地區尤其是城鄉之間發展階段、居民收入狀況、不動產產權關系具有差異性,房地產稅全面開征尚需時日。
不過,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緩解財政“緊日子”、落實“房住不炒”政策,房地產稅能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開征也是大勢所趨。
有專家呼吁,深圳和海南分別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自由貿易港區,應積極推動更高水平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建設現代稅制。也有觀點認為,“十四五”期間是房地產稅開征的最好時機,一方面,房地產稅開征已經形成明確預期;另一方面,開征條件也逐步具備。比如現代信息技術的進步能夠克服技術障礙、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實踐豐富了稅收征管經驗、上海重慶兩地房產稅十年試點積累了一定基礎等等。
可以說,決定房地產稅開征節奏的不是技術問題或意志決心,而是在等待更合適的時機、謀求更大的共識,在各方交集中求得最大公約數。與之前“營改增”、資源稅改革等類似,房地產稅或將遵循“擴大試點—推進立法—全面推廣”的改革路徑,并統籌考慮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運行,聚焦熱點區域、典型城市,充分論證、全面評估,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有序展開。
未來,房地產稅切忌“一刀切”,應賦予地方政府在稅基稅率、免征額等政策方面一定的自主權,同時,要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以完善的頂層設計和激勵約束機制規避地方惡性稅收競爭。
當然,總結上海、重慶十年試點和國外房產稅實踐經驗來看,住房持有環節稅收成本的抬升,并不會導致市場交易數量和價格的劇烈變動。說到底,決定住房價值的是市場規律,確定市場狀況的是供求關系。
加快構建房地產長效機制,讓房子回歸居住本質,一方面應強化精確有效的樓市調控,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堅決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不斷健全多層次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更好地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應充分發揮房地產稅杠桿效應,如初期根據國際慣例取稅率下限征收,減輕納銳人痛感,增加民眾對房地產稅的認可程度;根據住房面積大小、市場價值以及房屋數量等設置多級累進稅率,精準打擊炒房等行為,發揮房地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積極作用等。
編輯:楊琳